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远雄与黄惠权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雄,黄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远雄,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肖少秋,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惠权,男,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雄诉被告黄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按撤诉处理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22元(原告预交),全额退回给原告。审判员  付晓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