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4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子孝与被告白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孝,白治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4165号原告陈子孝,男。被告白治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孝与被告白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子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子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子孝负担。审判员 王彦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凤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