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行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城行初字第00021号原告刘某,女。委托代理人殷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女。原告刘某诉被告某某产权产籍管理处、第三人黄某某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存禄代审判员 陈 静代审判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戴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