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民申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方健雄与赵绍麟、贺州市里松日绿冲水电站电力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桂民申字第4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健雄,居民。委托代理人:邝庆刚,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凌,广东正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绍麟,居民。一审被告:贺州市里松日绿冲水电站,住所地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里松镇文汉村益智片。负责人:吕志城。一审被告:吕志城,居民。一审被告:谢鹏。一审被告:曾国森,居民。再审申请人方健雄因与被申请人赵绍麟、一审被告贺州市里松日绿冲水电站、吕志城、谢鹏、曾国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贺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方健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覃 龙代理审判员 潘庆林代理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