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葛欣与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葛欣,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卫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卫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卫东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有一处位于杭州市房产(,该处房产已于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作出(2013)蒙民一初字第02552-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查封期限至2015年11月28日。因本院对该处房产的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葛欣向本院申请对该处房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卫东名下位于杭州市房产一处。二、被执行人王卫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卫东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王卫东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查封期限不得超过前次规定的期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