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洪伟与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伟,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743号原告:徐洪伟。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江崇宾,系该公司总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伟与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公告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之规定的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洪伟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洪伟承担。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