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卢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卢某甲。被告卢某乙。原告卢某甲诉被告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甲诉称:我与卢某乙于2008年11月28日经洛阳凯施婚介所认识,经交往,她说非常愿意嫁给我,于是我花了四万多元为她买金首饰,给她50000元为其父亲治病,还替她还清赌债34000元。2008年12月28日晚,她打电话给我说她被绑架到伊川县阳光酒店需要100000元,我也照办了。2009年2月13日,我又借给她40000元。××××年××月××日,我们在洛阳金谷园办事处登记结婚。结婚一星期后,她趁我不在家,用车拉走了家里的贵重物品。时至今日,仍不知其下落,我曾多次向公安部门报案未果,故要求与卢某乙离婚,并偿还我借款50000元。被告卢某乙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8日左右,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通过婚姻介绍所认识,双方于2009年3月31日领取了结婚证。2015年5月18日,原告卢某甲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卢某乙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时主张被告偿还其婚前借款50000元,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卢某乙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永江人民陪审员 程解生人民陪审员 陈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