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洪岩与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岩,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778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岩。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树栋。申请执行人刘洪岩与被执行人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焦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