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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蒲宗友、李莹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蒲宗友,李莹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08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汶洁,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宗友,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李莹带,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宗友、李莹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