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蒲宗友、李莹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蒲宗友,李莹带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08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水谷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汶洁,四川和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宗友,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李莹带,女,汉族,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蒲宗友、李莹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1391.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孟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