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洼执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盘锦泰鹤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574号申请执行人盘锦泰鹤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法定代表人:张国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振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盘锦泰鹤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龙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盘锦泰鹤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校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