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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董玉兰要求宣告徐玲娥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解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董玉兰,女,1940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申请人徐玲娥,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重玉兰女儿。申请人董玉兰要求宣告徐玲娥死亡一案,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董玉兰述称,被申请人徐玲娥,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籍贯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无业,原住址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158号院7号楼30号。申请人董玉兰与被申请人徐玲娥是母女关系,徐玲娥1986年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也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在家待业,她自己谈了个对象,申请人和她爸爸都不同意,女儿的脾气很倔,跟我们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没有想到她第二天留下一封���就离家出走了,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8年。2010年7月20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宣告徐玲娥死亡因家属没有报过案,所以该案不能成立,我撤诉了。后来申请人去辖区派出所报案了,所以现在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宣告徐玲娥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徐玲娥,女,1966年6月10日出生,籍贯陕西省勉县,原住址焦作市解放区工业路158号院7号楼30号,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为:410802*******2045。系申请人董玉兰长女。2010年6月12日,申请人的次女徐建英到焦作市公安局焦南派出所报案,称1986年11月12日,其姐姐徐玲娥给家人留言后离家出走,20余年一直未报警,现因家中房产过户找不取徐玲娥,故前来报人口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1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徐玲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年,现已届满,徐玲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证明,可以认定徐玲娥在与家人争执并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的时间已经满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玲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梁学峰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