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晓猛与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猛,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1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晓猛,男,1966年10月30日,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文景二道街7号。法定代表人韩冬,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晓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共计19206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