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执行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卓海珠、韩明方、XX威、谢劲松、陈正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卓海珠,韩明方,XX威,谢劲松,陈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行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尤溪县。代表人刘万建,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洪亮,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职员,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卓海珠,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韩明方,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XX威,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谢劲松,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正慧,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卓海珠、韩明方、XX威、谢劲松、陈正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尤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卓海珠、韩明方、XX威、谢劲松、陈正慧履行(2014)尤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海珠、韩明方、XX威、谢劲松、陈正慧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