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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魏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魏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立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