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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关于李尚英与谢绍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英,谢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李尚英,女,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被申请执行人谢绍德,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安宁市。关于李尚英申请执行谢绍德离婚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绍德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谢绍德主动到庭缴纳4200.00元执行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