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9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甘考月、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甘考月,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4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杨伟明,行长。被执行人:甘考月,女,汉族,住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7432。被执行人: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何康清。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甘考月、珠海市业盛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94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甘考月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XX房。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房产解除查封。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考月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XX房(权证号码:C1××6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念波代理审判员 柏文璋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曹秀珊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