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7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和平与被告乔世林、马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834号原告陈和平。委托代理人赵天德、赵京。被告乔世林。被告马小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乔世林、马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退还原告陈和平15960元。审 判 长 叶 蔚代理审判员 张��瑜人民陪审员 侯 艳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统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