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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 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建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