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谢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谢 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温建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