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与许军、刘丽、罗世清、黄琼芳、许延君、杨小兰、许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许军,刘丽,罗世清,黄琼芳,许延君,杨小兰,许志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机构代码20262300-3。法定代表人,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阳习忠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建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职工。被告许军被告刘丽被告罗世清被告黄琼芳被告许延君被告杨小兰被告许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诉被告许军、刘丽、罗世清、黄琼芳、许延君、杨小兰、许志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谢 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