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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鑫兴模具经营部、谭长喜等与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鑫兴模具经营部,谭长喜,马力,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44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兴模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关西小区20栋1单元101室。经营者:马力,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北头1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8901230532。原告:谭长喜,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马力,身份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湖北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兴模具经营部、谭长喜、马力与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兴模具经营部、谭长喜、马力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57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谭爽自愿以其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新大地家园博雅苑A栋、B栋1层20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昌200410839,建筑面积:49.66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鑫兴模具经营部、谭长喜、马力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2,057元或其它等值财产;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谭爽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新大地家园博雅苑A栋、B栋1层20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