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保烈、王延忠与王延忠、张良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烈,王延忠,张良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86-2号原告王保烈。被告王延忠。被告张良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烈诉被告王延忠、张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以(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延忠、张良云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王保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延忠、张良云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本院审查认为,被告王延忠、张良云在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王保烈申请解除对其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延忠、张良云在金融机构存款350000元及其相应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薄宜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