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楚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