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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617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被告胡某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青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楚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