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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景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李慧。被告何某。原告吴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 判 员 王正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玲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