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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平、沈红芬、李大伟、李林亚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沈红芬,李大伟,李林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7号原告:李平,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沈红芬,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大伟,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林亚,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红芬,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朱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蔡建强,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平、沈红芬、李大伟、李林亚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沈红芬、李大伟、李林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平、沈红芬、李大伟、李林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沈红芬、李大伟、李林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