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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祁斌与被告李春保、朱振荣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斌,李春保,朱振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祁斌。委托代理人孙大庆,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保。被告朱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斌与被告李春保、朱振荣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祁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沈克洋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