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祁斌与被告李春保、朱振荣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斌,李春保,朱振荣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069号原告祁斌。委托代理人孙大庆,江苏宝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保。被告朱振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斌与被告李春保、朱振荣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4,减半收取872元,由原告祁斌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沈克洋人民陪审员 魏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