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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650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凤丽,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凤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2007年10月1日办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牛佳琪2008年5月27日出生;次女牛艺雯2010年8月3日出生。我们婚前了解甚少,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与我生气辱骂我,在外吃喝赌博,每天夜里2点回家,回家后闹事,让我和孩子不能安生,不让孩子入睡,被告每天夜里出去疯白天睡觉,整天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尽义务,故我们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长女牛佳琪、次女牛艺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被告牛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生育两个子女,长女牛佳琪2008年5月27日出生,二女牛艺雯2010年8月3日出生,现均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偶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二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申建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顾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