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闫吉平诉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吉平,汤阴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初字第21号原告闫吉平,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蒋世民,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鹏,汤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吉平诉被告汤阴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闫吉平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吉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闫吉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兰君审 判 员 杜振明人民陪审员 袁连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