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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庆与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孙庆,男,汉族,1974年09月30日出生,公务员,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苏敏,男,成年,达族,无职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诉被告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孙庆负担87.50元。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