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庆与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孙庆,男,汉族,1974年09月30日出生,公务员,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苏敏,男,成年,达族,无职业,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诉被告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孙庆负担87.50元。审判员 李健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