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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与谢利民、曹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利民,曹满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60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尹向东,该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彭喜源,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生鹏,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利民,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被告曹满凤,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谢利民之妻,湖南省衡南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诉被告谢利民、曹满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于2015年10月9日已本案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903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被告谢利民、曹满凤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阳 林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熊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