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徐昌江与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江,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04号原告徐昌江,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东关村,注册号110111003925767。法定代表人隗腾飞,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欧,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该公司物业主任。原告徐昌江与被告北京伟业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永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昌江与被告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海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昌江诉称,2015年5月8日,我下班回家把车停放到小区内停车场,距家门口有38米,本应放到楼下,但是物业在门口设立两根铁柱无法进去。第二天早上发现车不见了,就报警,民警来了立案,去物业查看监控,显示三个人在推着我的车,但三人怎么进入停车场、事后怎么出去的民警请求看全过程,物业坚持不给看,态度非常蛮横,跟我吵架,我有当时录音,物业公司说车是从其他地方跑的,把铁皮推倒跑了,编造谎言骗我。小区只有一个大门供行人、车辆出入。小区南门是施工通道,有保安看守,平时行人、车辆不让通过。我的车是早晨4点10分从南门出去的,保安给保安队长汇报,但物业没有及时报警。我与物业公司有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含自行车、三轮车等)停放行驶进行管理。物业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我有证据证实。我本人患有糖尿病、心脏病,自从丢了电动车整晚睡不好,请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电动车费用8800元、误工费1000元、医药费6800元,共计16600元。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曾起诉过物业公司,这次起诉只是变更案由,但起诉书内容一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丢车,物业提供了相应的录像,警察也给原告看过监控录像。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公司没有收取原告任何停放车辆的费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徐昌江、程×系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所有权人。2013年12月4日,徐昌江、程×与被告签订《×居民入住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含自行车、三轮车等)的停放、行驶进行管理。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收取。北京市房山区×小区行人、车辆由西门出入。在该小区南侧有一施工出口。2015年4月25日,徐昌江以7200元购买电动三轮车一辆。徐昌江与物业公司之间未签订停车管理协议,物业公司亦未收取徐昌江车辆保管费用。2015年5月8日上午8时,徐昌江发现车辆丢失报警。2015年6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立案侦查,现案件尚未侦破。据×小区监控录像显示,2015年5月8日4时许,停放在徐昌江住所西侧停车场的一辆电动三轮车被三名男子推走,徐昌江称该车辆系所丢失车辆。2015年6月徐昌江将物业公司诉至本院。2015年6月29日,徐昌江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徐昌江自述三名盗车男子从南门推车出去,南门保安没拦住,向保安队长汇报,但保安队长未及时报警。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费票据、购车收据;本院调取的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核实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物业公司与徐昌江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依据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约定事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虽然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物业公司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含自行车、三轮车等)的停放、行驶进行管理,但并非保管,物业公司提供的主要是公共服务,以满足业主的普遍需求,其中的保安职责是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而实施的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相对封闭,行人、车辆主要由西门进出,主要出入口有人值守,保安巡视,根据徐昌江自述盗车者推车自南侧施工出口出去时,保安进行了拦截。且事发之后物业公司向警方提供监控录像,对案件侦查提供了有利线索,可以视为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职责。徐昌江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电动车购车费及误工费、医疗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昌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八元,由原告徐昌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