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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伟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07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伟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伟庆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对吴伟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吴伟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伟庆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吴伟庆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吴伟庆申请撤回上诉,建议法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上诉人吴伟庆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决根据吴伟庆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其系累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对吴伟庆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吴伟庆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伟庆撤回上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刑初字第85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庆堂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姜琳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姝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