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5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继成与临朐县寿丰饲料有限公司、王寿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成,临朐县寿丰饲料有限公司,王寿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商初字第1532-2号原告:张继成。被告:临朐县寿丰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海,经理。被告:王寿海。上列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自己所有的鲁G×××××号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自己所有的鲁G×××××号车辆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张继成所有的鲁G×××××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对该车辆时行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新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