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生斌与许俊、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斌,许俊,金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3087号原告:李生斌,男。委托代理人:戴京荣,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俊,男。被告: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斌与被告许俊、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心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