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新疆骏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骏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8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骏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黎燕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陈冠英,公司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013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00000元、执行费290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正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向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