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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兴军申请执行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兴军,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72号申请执行人丁兴军,男。被执行人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丁兴军申请执行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沁阳市大兴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000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