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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40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姚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姚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9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委托代理人:徐卫。被执行人: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孟波。被执行人:姚国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缘鑫电器有限公司、姚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姚国芬所有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白沙1幢206室[白沙路街道白沙(B号地块)密封材料厂职工宿舍1号]的房产证号为慈房权证2005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tim**;×5字第011586号项下房地产及装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