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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游德顺,江术碧与郑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844号原告江术碧,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德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勇,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术碧、游德顺诉被告郑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术碧、游德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德顺、江术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江术碧、游德顺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曼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