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游德顺,江术碧与郑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1844号原告江术碧,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游德顺,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汪建平,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丽,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勇,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术碧、游德顺诉被告郑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术碧、游德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德顺、江术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江术碧、游德顺负担。审 判 长 张永利代理审判员 王春燕人民陪审员 吴兴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肖曼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