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方道斌与李光荣、武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道斌,李光荣,武国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91号原告方道斌,男。被告李光荣,男。被告武国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道斌与被告李光荣、武国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道斌以借款人谯彦庆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道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道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