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与张凯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张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何敏。被执行人张凯文。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刑初字第0048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0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刑财字第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张凯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书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