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军汉与宛永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汉,宛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周军汉,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旌德县。被执行人:宛永祥,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宛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宛永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宛永祥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下街分理处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4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