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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军汉与宛永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汉,宛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297号申请执行人:周军汉,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旌德县。被执行人:宛永祥,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旌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旌德县人民法院(2015)旌民一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宛永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宛永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宛永祥在中国农业银行旌德下街分理处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942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国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