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薛春莹与刘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莹,刘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7398号原告薛春莹,女,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王洪,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委托代理人冉斌,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静,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1596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574-8。法定代表人杨镜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薛春莹与被告刘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薛春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波、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春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80元,减半收取11540元,由原告薛春莹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李有忠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