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才军与陈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军,陈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王才军。被告:陈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军诉被告陈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军于2015年10月9日以本案借款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才军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才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才军负担。审判员 帅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应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