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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才军与陈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军,陈焱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055号原告:王才军。被告:陈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军诉被告陈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军于2015年10月9日以本案借款还款期限未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才军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才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才军负担。审判员  帅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应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