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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门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门某乙,村主任。原告门某甲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门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门某甲负担。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