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门某甲与杨某甲、杨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被告:杨某乙,农民。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门某乙,村主任。原告门某甲与被告杨某甲、杨某乙、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门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门某甲负担。审判长 魏文升审判员 刘春华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倪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