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荣春诉被告杨文富、李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春,杨文富,李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李荣春,女,1969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盐边县人,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杨文富,男,汉族1946年12月7日生,四川省盐边人,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李芝玉,女,汉族,1955年4月17日生,四川省盐边人,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李荣春诉被告杨文富、李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天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茜、人民陪审员张崇禄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富、李芝玉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被告杨文富、李芝玉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荣春借款16次共借款507万元,被告均在收到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的金额和借款的日期。双方约定半年内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双方协商,被告将盐边县益民乡永益村荒地以150万元转让于原告,并于2013年6月17日双方签订转协议,该协议盐边县益民乡村社均盖印确认同意转让。余下367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7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李荣春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加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证明:主体适格;2.《借条》12张。证明被告借款16笔,借款时间分别为2011年4月14日到2012年6月22日共计借款350万元的事实;3.《欠条》一份。证明原告帮被告支付对外借款利息157万元,被告认可借款利息157万元的事实;4.2012年3月21日、2014年5月17日杨文富、李芝玉分别出具的《承诺书》二份。证明被告承诺还款时间及确认借款金额的事实;5.《土地使用转让合同》。证明以土地使用转让抵扣150万元借款的事实;6.2014年3月17日杨文富、李芝玉出具的协议一份及原告李荣春的当庭陈述,欲证明被告共计归还了原告借款27万元(被告儿子杨亚菲帮被告归还借款7万元、被告自行归还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杨文富、李芝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答辩意见,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书写清楚,被告杨文富、李芝玉在证据上的签字捺印清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采信。依据原告的陈述和依法采信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22日期间,被告杨文富、李芝玉因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荣春借款16次共借款507万元,被告均在收到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的金额和借款的日期。双方约定半年内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双方协商,被告将盐边县益民乡永益村荒地以150万元转让于原告,用于抵扣部份借款,原告同意后于2013年6月17日双方签订转协议,该协议盐边县益民乡村、社均盖印确认同意转让。余下367万元借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7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杨文富向原告李荣春借款367万元,并在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书》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应当在原告催要后及时归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6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文富、李芝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荣春借款36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文富、李芝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天洪审 判 员 杨 茜人民陪审员 张崇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