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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882号原告秦某某,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玉碟,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有原告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支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