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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少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潘少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182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卸余。被告:潘少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少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廖剑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