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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974号申请人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鹏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亮生,广西衡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洪,该公司董事长。柳州万诚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二)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622784.43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631412.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