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董玉华、闫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董玉华,闫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786号原告张鹏飞。被告董玉华。被告闫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董玉华、闫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飞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鹏飞承担;余款40元,退回原告张鹏飞。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