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民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民初字第1320号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林某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同意给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理由正当,应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这次难得的和好机会,以实际行动重归于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江���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