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慕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慕丽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76号建设大厦三层。法定代表人闻晓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北京君泽君(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慕丽云。上诉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星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津滨联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哈 欣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包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